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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意向書第二頁譯文

婚姻意向書

隱私條例

* 澳大利亞婚姻法1961, 第42 條規定, 在婚姻意向書提交以前,不可以進行任何結婚程序。這份意向書的作用是給予婚姻監證專員執行結婚程序的權利。

* 這位被委派的婚姻監證專員將會把它送到婚禮執行所在的州或直轄地區的出生,死亡和婚姻注冊處, 該處會按照表上所提供的信息予以登記。

* 該州或直轄地區的出生,死亡和婚姻注冊處并將你的不含個人資料的數字送往國家統計局按不提名方法進行國家婚姻和家庭統計。所有個人資料將不會在那里保存。

注意事項

18歲以下人仕在沒有法庭的判決書情況下的婚姻都是無效的。無論任何情況,兩位不滿18歲的人仕不可以結婚。

1 如果在填寫該表的過程中,你對表格中的問題不了解, 通過盡可能的方式咨詢后仍無確切的資料,請在該欄處寫上 ‘unknown’。為了使該表有效,你應該為這些不能填寫的項目,向你的證婚人提供一份聲明書, 闡述哪些項目你通過什么途徑和什么原因你仍然無能為力為這個項目提供信息。然而, 表中第9,10,11,12項目和第14項關於以前的結婚日期是不需要聲明的。

2 婚禮必須在你的證婚人收到你的完成了的婚姻意向書的一個月之后才可以舉行。除非:澳大利亞婚姻法1961, 第42 條(5)中規定的機構給予特殊的權利提前舉行。婚姻意向書生效后超過18個月則為無效,不可以舉行婚禮。

3 澳大利亞婚姻法1961, 第104 條指出,任何人向證婚人提供不真實的或錯誤的資料是一種違法行為。

4 如果結婚的某一方因為某特殊原因不能同時在意向書上簽名,另一方可先簽名并委托證婚主婚專員。然而,未簽名的一方必須在婚禮前由該專員鑒證下簽名。

5 婚姻法 1961 第42條規定以下文件必須在婚禮前提供給你的婚姻監證人: a) 結婚雙方各自的出生證明,證據;和 b) 任何一方如果離異,喪偶,必須提供離婚證明,或配偶死亡證。如果你的離婚是在澳洲判定的, 你必須出示法庭判決書:’Decree upon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6 如果結婚的某一方為18歲以下(除非他/她以前結過婚),他/她必須按照婚姻法 1961的規定,獲得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書,才可以辦理結婚。同時, 18歲以下是未達到結婚年齡的,不能結婚,除非按照婚姻法第12條,獲得民事法庭的判決書同意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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