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講座 14
澳大利亞司法民政部註冊婚姻監證專員:鄔敏穎(Mina)
0414 088 086
Minwu88@hotmail.com or http://marriage.celebrant.tripod.com
只有以下五種理由可能會獲準縮短婚禮等侯期
復述第一二講座中我們所提及的:按照澳大利亞婚姻法Marriage Act 1961, 婚禮一般是要在簽定并有效遞交了“結婚意向書”一個月以后至十八個月以內舉行。可是在某種情況下,結婚當事人出于非不得以的原因,須要提前舉行婚禮。 那么,以下的五種情況或許會獲準縮短婚禮等后期:
一. 由于工作或或某種已定計劃而不可改動的旅行日程
二. 由于婚禮預約的限制或宗教信仰的約束
三. 疾病和有關因素
四. 法律程序
五. 或是由婚姻監證專員方面造成的錯誤,比如“意向書”的遺失和被盜等。
如果您確實有縮短婚禮等侯期的必要,并且符合以上理由,您需要備齊以下的文件,送交審批:
一. 已經完全填寫好的“結婚意向書”
二. 所有足以證明你們有必要并且符合理由申請縮短婚禮等侯期的文件
三. 你的婚姻監證專員寫給有關審批部門的信。
本文所涉及的具體事項,請參考澳大利亞婚姻法,有關譯文也曾經在以上講座中敘述。如果您的理由并不迫切,您的申請未必能成功。要知道,這項申請只是針對少數的必要情況而設的。歡迎來電咨詢 0414 088 086 或在網上查詢:http://marriage.celebrant.tripod.com
Ref: Australia Marriage Act 1961